“司法权是一种处理纠纷的判断权,法院对房屋拆迁裁决进行审查,是行使对行政决定是否合法、应否执行的判断权,具有司法性质。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执行,具体强制执行手段的实施则不涉及判断权的行使,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,不应由法院行使。而且,强制搬迁时产生的诸多问题非法院一家所能承担。”近日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。
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颁布后,上海高院就《条例》施行后的司法应对工作深入研究;主动向市委报告工作进展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,积极取得党委领导的支持。上海市委常委会专门审议通过了上海高院起草的《关于〈条例〉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、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》。
《若干意见》明确了对该类案件实行裁执分离模式:一是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拆迁强制执行的,由法院对房屋拆迁裁决依法进行司法审查,作出准予执行或驳回申请的裁定;二是准予执行的,被拆迁房屋内物品的搬离、搬迁现场秩序的维护等强制执行工作,均由政府部门负责;三是法院对政府实施的强制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,如发现强制执行预案不完备、强迁实施行为等存在不宜继续执行情形的,及时停止强制执行;四是强制执行后的矛盾化解、稳控等延伸工作,由行政机关具体负责。
2011年,上海法院因所涉拆迁裁决合法性、合理性或可执行性存在问题的退回申请材料75件。对这些案件,相关法院在依法退回申请材料的同时,向行政机关指出合法性、合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,促其改进,有利于规范依法拆迁,促进合理行政。
2011年,上海法院共协调化解122件拆迁强制执行案件,占申请的21.7%,即使不能最终达成和解,法官协调过程中的情理感化、法理阐述、政策解读,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拆迁户的抵触、对立情绪,为强制拆迁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。去年上海实施强制拆迁总体平稳有序,未出现重大矛盾激化事件。
2011年,上海法院共协调化解及裁定准予执行404件,占提出申请的71.9%,保障了合法的行政目标顺利实现和城市化建设的有序推进。